受他人胁迫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不对,应该把可以改成应当。受他人胁迫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的行政制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主动体现了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不可能在法条中全部罗列详尽的概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