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有什么特点?
1。 综杳性
综合性是指经济法是由多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
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经济法的规范构成和内容 上看,它是根据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由许多单行经济法 律、法规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既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
管理和调控关系,也调整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涉及 工业、农业、商贸、财政、金融、会计、审计、海关、物价等范 畴。
二是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上看,它运用了多种不同的调整方
法,主要有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 法。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为行为主体 积极地指明方向和行为所能达到的范围,而它的鼓励性调整方法
和抑制性调整方法则分别表现为它对行为主体的行为的促进(包 括奖励、激励)和控制(包括限制、禁止)。
经济法正是采用这 种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实现其调整目的的。三是经济法律规范的
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调整效应。经济法律规范在对经济管理关系 的调整中采用了多种调整方法,既可有效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 能,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产生综合的整体调整效
应,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宏观经济秩序,以 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政策性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经济政策性。其主要原因在
于具体经济政策的实现过程往往会对一定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加 以限制。为防止这种限制的任意性,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对此加以 确认、固定和防范。
不过,经济政策是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只能
表现那些较为稳定的经济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的政策。
3。 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经济法横跨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产生了使这两者相互牵
连以致相互交错的现象。
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较好的利益 协调功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突出社会利益优先 的原则,但又不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在法治理念的约束下反
映着鲜明的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特点;其不排斥个体利益,但又 抑制脱离社会发展而片面强调个体利益的发展模式。
因此,应该 说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兼顾于私的法。
4。 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没有
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典与之相对应,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其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独特性。
抛开外力因素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以私利为驱动力,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形成了以追求私人
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站在社会利益需要的高度介人 社会经济生活,其手段按照强度的不同划分为三:其一是相对 “最弱”的介人方式,即间接引导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国家作为 财产所有者的身份,通过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往来影响私人 利益配置的格局,从而实现利益的发展;其二是国家通过行政权
力介人私人经济生活,基于现代行政法学中的控权思想,应该说 行政权力介人的力度变得更加缓和,但由于行政权力隶属性的存 在,因而这种介人具有明显的直接引导的倾向;其三是基于对社
会公***利益形态的设计,站在一种权威的角度,去评判私人利益 在与社会公***利益发生碰撞时的妥当性,并通过强制手段来体现
和维护社会利益的至上性,如制裁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就
是一种介人“最强”的方法。
以上三种介人方式恰恰是民法的方 式、行政法的方式和刑法的方式,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
综合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统一。在落实实体 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独特的程序性问题也随之变得不再重要。
但是,在现代法治思想的统率下,第一种介人手段相对处于主导
地位,因此,经济法的程序性问题更接近于民事法律,也便成为 一种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