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规律的区别
自然法与自然规律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二者在
1、概念不同
自然法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传统上由上帝或超然的来源),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
自然规律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表现为只要对应客观条件具备这一规律即起作用且具有不变性,反之这一规律即会失效,各类规律互不干扰,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规律亦如此。
2、是否依赖人的意志
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的哲,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是依赖人的意志的。
自然规律本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地引发、调节和控制自然界中的人和事物。
3、是否受人类控制
自然法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所有对人为法的评价,应以其与自然法的一致性为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一部非正义的法律根本算不上是法律。
自然规律,不经人为干预,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
4、影响不同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人类运用自然规律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还要受人的社会实践状况与水平的制约,并同社会规律(见社会发展规律)发生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要求运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进行系统的、综合的研究。
扩展资料:
自然规律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如日食、地震、风雨雷电等;社会规律的作用则是通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比较长,社会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一般要短得多。
自然规律不直接涉及阶级的利益,不同的阶级、集团都可以利用自然规律为自己服务,只是在利用的目的和方向上才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社会规律则不同,因为在阶级社会中,社会规律大多直接涉及不同阶级的利益,而且对它们的发现和利用也往往是在阶级斗争中实现的。
由于自然规律不具有阶级性,不直接涉及人们的阶级利益,故反映这种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不具有阶级性,也不具有民族性、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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