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分析:(1)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公开。这包括企业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企业改制方案等;

(2)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公开。这主要包括各岗位干部的任用条件、程序、结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标准、程序、结果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这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分配、保险福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称评定、奖惩、晋级、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劳动用工、下岗分流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

(4)企业经营情况公开。这包括企业盈亏情况,原材料的采购供应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5)企业干部收入和待遇公开。包括领导干部工资、奖励收入、年薪制实施及考核情况,住房、交通通讯工具的配置以及费用支出、出国出境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