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

自我国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我局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法律的制定、交流活动,每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及“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会议,代表我国政府发表有关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的意见,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我国的权利与利益。

2000年在中美商标与版权有关问题研讨会上,我局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TR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等问题进行交流。

2001年在我国与墨西哥入世谈判中,我局代表我国承诺将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墨西哥龙舌兰酒地理标志产品。

2004年我局与欧盟实施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S2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并举办了该项目下的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

2005年5月,我局与澳大利亚联合举办了“中澳地理标志研讨会”项目。

2005年11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地区研讨会”,交流利用农产品商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促进农村发展的经验,同时,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2005年12月,我局与泰国商务部签署了《中泰地理标志活动专项行动计划》。

2006年5月,我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举办了“中美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

2007年6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世界地理标志大会”,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特使卢比奥出席大会并致辞。会议期间,还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此次会议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加强和推广,尤其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

2009年11月底,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重庆召开了“亚太地区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会议并致辞。此次会议旨在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与交流,***同探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保护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会议期间及会后,分别在重庆及北京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此外,我局商标局还多次组团赴欧、美、亚国家考察,交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工作经验。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我国以商标法律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为国际社会知晓和赞赏。

通过二十多年的保护工作实践,中国已成功建立并完善了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使地理标志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帮助农民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商标局全面完成商标注册三年解决积压任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初步审定数量突破千件的特殊历史时刻,商标局全体工作人员将继续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依据《商标法》坚决做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为保护注册人合法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事业向前发展、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