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有哪些
税务部门规章制度有以下:
1、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2、税收法规,税收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3、税务规章,税务规章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4、税务行政规范,是对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在各自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当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2、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适用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综上所述,税务部门规章制度有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税务行政规范四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