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

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如下:

1.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2.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3.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5.强化防范新风险源;

6.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7.罚款金额更高;

8.处罚方式更严;

9.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10.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2.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法律依据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管、信息***享、资源***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新增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又能通过社会监督压实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需要认真落实并接受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