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申请奔丧警察跟着吗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父母一方去世,服刑人员可以回家探望或处理后事,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

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如遇此情况,服刑人员可向所在中队管教干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回家处理后事的理由。管教干事及中队领导,根据服刑人员服刑期限的长短,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以及属那种类型犯罪,再上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核。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家庭有兄弟姐妹且无特别情况的不予批准,除家庭成员为独子或在监狱表现特别好,而且刑期较短不会从新犯罪脱逃等情况,且路途不太遥远,监狱可视相关情况特例批准。

法律依据(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三)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四)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监狱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干警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刑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69条规定,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