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际私法条款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国际私法,基本的涉外民商事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1986年《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宪法》1991年《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1994年《仲裁法》1985年中华人民***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2005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4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当然《海商法》《合同法》《婚姻法》里面都有涉及国际私法关系的内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与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一些司法解释。(详细资料参见国际私法教程 〈第二版〉)主编李双元
参加或缔结的国际私法条约主要有:
(1)1925年的《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问题》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在冲突法方面有: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另外1925年参加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也有涉及冲突法条款的
(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关于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年《与贸易有关德知识产权协定》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此外,截止2006年8月14日,中国已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古巴泰国埃及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匈牙利希腊摩洛哥塞浦路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突尼斯立陶宛阿根廷韩国阿联酋朝鲜等32个国家签定了民商事或者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除与比利时阿根廷立陶宛签定的协议尚未生效外其他的都已经生效。
中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际私法法典。国外瑞典奥地利以及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都是一些比较著名的国际私法法典,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扩展一些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