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平台?
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6〕6号)。 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15〕144号)等文件要求, 解读: 一、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机制。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行政公***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六)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七)技术创业服务。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二、基地的类型 (一)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二)农村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入驻经营合作30户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主要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创业(孵化)实体。 (三)创新型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项目3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基地的初审。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并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市就业中心复审。 (二)基地的复审。市就业中心在每年9月31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复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终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复审。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三)基地的终审和认定。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活动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申报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