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应对复杂的国际商法体系

具体如下: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在国际贸易与商事交往中,由于交易的极端复杂性和交易各方的利益取向不同,加之所处的文化传统、法律传统、交易习惯、利益诉。求以及各国的经济、政治背景等都有所不同,难免发生各种纠纷和争议,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希望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的气氛下协商一致达成争议解决的方法; 其次,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采用调解调停的方式解决争议;在协商、调解不成。时,采取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仲裁的优点在于:仲裁不但具有终局性,程序灵活,简便迅速,收费较低,保密性高,而且仲裁裁决具有必要的强制性。

由于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大部分采用仲裁裁决的。在国际商事发生争议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且又不存在有效地仲裁协议,则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向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因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为了避开不同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差异和难以预测的变化,将国际法、国际商事惯例及国内法三者结合起来,以一种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形式,即创立一个可适用的三者并存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作法在各个国家呈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提供给国际贸易合理公平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保证国际贸易顺利正常的开展。国际贸易的作用在于:扩大相互作用,促进相互的经济合作,改善国际环境,为各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国际商法提供国际贸易顺利正常的开展的基础,国际商法的形成是为服务于国际贸易。

形式分析:

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

国际商事关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

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