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规范其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是指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执行《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权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第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准确、及时地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第五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第六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决定;
(四)管理、监督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五)监督、检查下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乡镇企业系统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七)总结、交流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第七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显像给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从事法律、法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三)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
(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资格。第九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有权向案件涉及到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第十条 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乡镇企强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制止或责令行为人改正,有权向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纠正和查处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到本人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行政执法的范围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改正,对于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依法赔偿: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五)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行政管理关系的;
(六)乡镇企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七)乡镇企业不依法登记备案的;
(八)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对于向乡镇企业摊派或者非法收费、罚款、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乡镇企业 收费、罚款和集资的项目进行审查并进行登记。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停止其收费、罚款和集资的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