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是否会依据文化部等部门的规章?
法院可以采纳部门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亦即部门规章。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行政裁判文书中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规章(即部门规章);在其它诉讼中,如果经法院审查该部门规章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