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水资源保护法律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保护水资源是必要的,该法律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和国水法》
1.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
2.水资源保护法律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
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护法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中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环境的资金仍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七章***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