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权能主要包括:(1)专利权;(2)实施权;(3)禁止权;(4)许诺销售权;(5)标记权;(6)专用权;(7)许可权;(8)转让权;(9)特许经营权;(10)发表权;(11)署名权;(12)复制权;(13)表演权;(14)改编权;(15)注释权;(16)整理权;(17)翻译权;(18)修改权;(19)广播权;(20)展览权;(21)汇编权;(22)摄制权;(23)出租权;(24)信息网络传播权;(25)放映权;(26)发行权;(27)保护作品完整权;(28)进口权;(29)出口权;(30)收费权;(31)其他处分权等权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