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与侵权案例分析!急急急!!高分。。
1 李某的代理行为虽然超出了代理权限,但是属于表见代理 ,该销售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O09年4月24日 法释〔2009〕5号)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 该批水果的损失应当由批发公司承担!
因为苹果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交付为转移要件的,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B公园将苹果交付承运人后即为交付,即交付后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 水果批发公司应当向果园支付货款,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且苹果已经交付!
4 A公司不应向C公司支付运费!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