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门诊报销细则
1.恶性肿瘤患者视病情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
(1)第一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及随后2年为治疗期;
(2)第二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3-5年为巩固期;
(3)第三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6年及以后为稳定期。
2.补助标准:按年度计算,恶性肿瘤患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自付起付标准(城镇在职职工为700元,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为500元)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80%但最高补助在第一阶段不超过15000元/人/年,在第二阶段不超过6000元/人/年,第三阶段按恶性肿瘤规定病种政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办理条件:参保人连续缴纳医保费满一年(含一年)以上,因患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特定病种疾病且符合规定。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参保人在本市具有特定门诊申请权限的医院提出申请,持医院开具的《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以及二级以上医院提供有效的恶性肿瘤的诊断依据、内分泌治疗方案及近两个月内分泌治疗清单等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特定门诊选点:参保人经复核符合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特定病种条件的,应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首次选点的可凭《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特殊病种)批复函》在市内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院办理选点手续,选点医院原则上保持不变。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选点医院的,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