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从哪三个方面对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需展开
《乡村振兴促进法》从下面三个方面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
1、根据第三十四条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2、根据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污染物排放。
要求农村居民应当妥善处理垃圾、污水和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不得随意焚烧秸秆、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污水等有害物质。
3、根据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违法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乡村振兴促进法:
1、《中华人民***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国乡村振兴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乡村振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乡村社会治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2、该法突出了乡村的特点和优势,强调了乡村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乡村振兴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实现这些目标任务的措施和方法。同时,该法也注重解决当前乡村振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居环境差、农业产业升级缓慢等,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3、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也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乡村治理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