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去西部支教的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慢慢看)您可以参加“扶贫接力计划” 从2001年开始,全面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01年开始,以定期轮换的方式向中西部贫困地区派遣青年志愿者,从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推广和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根据不同情况,志愿者在贫困地区的服务时间一般为半年至2年。派遣青年志愿者主要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以支援本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省定贫困县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为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福建、辽宁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副省级城市以及在京各系统单位以支援对口扶贫省(区)为主。

二、招募对象与方式

志愿者主要从大中城市中招募。应募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20-45岁之间,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推广和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确系受援地区需要的专门人才,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在招募中应坚持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集中选拔、统一培训派遣的基本原则。招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招募,通过新闻媒体和其它形式发布招募启事,举办招募说明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二是组织招募,各地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组织系统开展动员、选拔工作。

三、组织管理

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由中央文明办、***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委***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团中央负责落实。各省(区、市)文明办、团委、人事厅(局)、西部办按照相应职责在本地区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团组织负责落实。

招募单位负责向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受援地的县级团委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志愿者完成服务任务后,派出志愿者的省(区、市)团组织根据受援地的县级团委及用人单位的意见统一颁发《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服务鉴定书》,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作为落实各种保障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政策保障

1、鼓励通过考试录用成为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参加扶贫接力计划,把参加扶贫接力计划作为培养、锻炼青年干部的一个渠道,服务期1至2年的,视同下基层锻炼,按有关规定对待。

2、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大中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间保留工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假期探亲往返受援地的交通费。

3、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青年志愿者(含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服务期间计算工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计算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时间,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等资历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完成1年服务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时可以不经过见习期直接转正。

4、参加扶贫接力计划并在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按照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的有关规定,领取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5、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作为实施西部人才开发规划的具体措施,适用西部人才开发规划的有关政策规定。

6、把实施扶贫接力计划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的总体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五、资金落实与管理

扶贫接力计划所需资金采取社会募集与党政支持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在继续加大社会募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争取社会各方面资金的同时,鼓励各地从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和其它相关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社会募集的资金须汇入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团委指定的银行帐号,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统一划拨。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尊重捐助者的意愿,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扶贫接力计划是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是丰富人才培养方式和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各地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精心组织实施。

2.务求实效。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选拔志愿者要坚持自愿原则,严格审核。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募集到的财力量力而行。要广泛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效。

3.加强宣传。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典型,要运用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动员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和参与扶贫接力计划,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中央文明办

                 ***青团中央

                  人事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如采纳请点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