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了解有关宅基地的常见法律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需要达到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1、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单分户的条件,比如,已结婚、分家立户,即户口已经单独分户。

符合法定条件如下:

1、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事由的一户多宅;

2、户口已迁出且不居住的宅基地;

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死亡后腾出的宅基地;

4、非法占据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2、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3、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4、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

1、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一户多宅的,可以在本村内部进行宅基地或是农村房屋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同时受让人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受让人本身并没有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符合要求;

2、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给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村委会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宅基地有权收回,因为村委会对宅基地具有所有权,村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一般是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和国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