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答案: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反垄断法在概括性地阐明反行政垄断的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由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行政权力的作用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干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以及强行分享市场资源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物职能的组织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问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