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1、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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