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起源的社会意义
“档案”一词的由来
档案从起源到今天,经过了几千年历史,但“档案”一词使用的历史却并不久远。
关于“档案”一词,明朝以前还未见到,各朝的称谓也不相同。商代称“册”、周代称“中”、秦代称“典籍”、汉魏以后称“文书”、“文案”、“案牍”、“簿书”等。
根据现有史料,“档案”一词,最早见于清代。现存清代档案康熙十九年(1680年)的《起居注》中出现了“档案”一词。有关它的文字表达最早见于杨宾所著的《柳边记略》(约成书于清康熙四十六年)中。该书载:“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然今文字书于纸者,也呼为牌子、档子矣。”“档”字,《康熙字典》解释为“横木框档”,就是木架框格的意思;“案”字,《说文解字》解释为“几属”就是象小桌子一类的东西。由此引申,又把处理一桩事件的有关文件叫做一案,并统称收存的官方文件为“案”或“案卷”。“档”和“案”连用,就是存入档架的案卷,档案一词,历经三百多年,一直延续使用,现已成为一个科学概念,它的定义仍是原义的深化和发展。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是有史以来最早产生的文献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信息的重要门类。
词源 中国明代以前对档案的称呼与文书不加区分,有典、册、策、中(册字的省形)、简牍、文书、簿书、案卷、文案、案牍等称谓。“档案”一词始见于清代,康熙十九年(1680)《起居注》中记载,康熙帝在披阅秋审众犯册时问:“马哈喇之父与叔皆没于阵,本人亦有功牌,其罪如何?”大学士奏曰:“部中无档案, 故控告时部议不准。”大约成书于康熙四十六年的杨宾《柳边纪略》则对档案有所解释:“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若牌故也;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清入关后改用纸张书写,但习惯相因,仍将保存起来的文书称作“档案”、“档子”。在其后的律令条例中,对于“文书”和“档案”的用法,更有较为明确的区分,多处使用“缮写文书,收贮档案”,“录存档案”,“档案副本”等等。按汉字本义,“档”为横木框格,系指存放东西的阁架;“案”即小桌子一类的东西,引伸为处理某一事件的案卷。“档案”即存入档架的案卷,沿用至今仍有其形象的和内在的意义,并赋予了新的科学含义。
档案的外文词,欧美诸语言均源于希腊文αρχειον和拉丁文archivum,文字和发音都很相近。其原意为行政机关所在地,后指保存公务案卷或其他文件的处所,进而兼指保存在这些地方的档案。它是一个多义词,可解为档案库、档案室、档案馆、档案等等,因而使用时往往需要加以限定或说明。如俄文архив,在30年代多指档案馆,对档案则称архивныйматериал(档案材料);近年苏联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以архивныйдокумент(档案文件)为特指档案的通用术语。在日文的一般词汇中无档案一词,常用ぶんしよ(文书)或こぅぶんしよ(公文书),日本国家档案馆称为こぅぶんしよかん(公文书馆);而在汉文日译时使用とぅぁん(档案)或とぅし(档子)。
起源 档案最早产生于怎样的历史背景和什么历史时期,历来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阶级社会产物说和原始社会产物说,后者又被称为社会产物论。阶级社会产物说的主要见解有两种:①认为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形成,为了管理国家和大规模的生产,进行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或战争,国家需要文字记录作为管理和交际的工具,因而发明了文字。国家机关利用文字记载和传达各种事务,于是产生了文书,它被保存起来便形成了档案。②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虽已出现了文字,但在原始社会人们并无保存和利用档案的社会需要,只有当阶级产生和国家形成之后,国家为了进行管理,需要以文字记录事务和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才产生了文书并贮存档案。这两种见解***同的论点是,都认为文字和国家机关的出现,成为产生档案必须兼备的条件;不同点主要在于文字产生的时期及其对形成档案的关系各持异议。原始社会产物说的主要见解也有两种:①认为国家形成之前,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交往的扩大和文字的发明,人们便开始应用文字记录,即产生了最早的文书,保存起来则成为档案。②认为早在原始社会较长的时期内,人类已有利用并保存档案的需要和可能,在文字发明之前人们即以结绳、刻契等原始的方法记事,这些绳结和刻契就是历史上最早产生的档案。两种见解的***同论点是都认为档案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不同点主要在于结绳刻契档案说认为这些载体已有记录、凭证等档案属性,而文字档案说则认为绳结刻契不能独立地比较系统地体现记录和传递的功能,自有文字记录才首开档案历史之先河。
从已知的历史事实和研究成果来看,档案并非是自有人类伊始就同时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物质实体,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文明产物。迄今世界各地发现的比较系统地以文字记录人们实践活动最早的档案多属于国家出现之后的历史遗物,如中国的甲骨档案、两河流域的泥板档案、埃及的纸草档案等。但承载诸如甲骨文这样较为完善的文字系统的档案,不可能是历史上最早的档案。这涉及文字发明和应用于记录的最早时期,以及与产生档案的关系,文字发明之前非文字的原始记事形式是否已具有档案性质及程度如何等问题,尚待进一步考察和研究。
探索档案的起源,有助于加深对档案的性质以及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规律的了解,因而成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的课题。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档案定义有种种不同见解,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中也有反映。从档案概念内涵的构成要素而论,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型:①限制型。强调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并保存在档案馆等特定场所的历史文件才是档案。如国际档案理事会主持编纂的《档案术语词典》(1984)将档案定义为“由形成者或其职能的继承者为自己利用,或由适当的档案馆因其档案价值,而保存的经过挑选或未经挑选的非现行文件”。②宽舒型。不限定永久保存价值和保存地点等因素,保存在任何地方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历史文件,均为档案。如《法兰西***和国档案法》(1979)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国家机关或组织,或任何私人机构或部门,在自身活动中产生或收到的文件整体,不管其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都是档案。”中国鉴于全国拥有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大量机关单位档案室组成的网络体系,并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因而规定无论保存在机关档案室或国家档案馆的,还是保存在个人手中的,需要短期、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各种历史文件,都属于档案。
从档案概念的属种关系而论,大致有3种主要模式的档案定义:①以“历史记录”或“原始记录”为属概念。如吴宝康主编的《档案学概论》的表述为“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②以“文件”为属概念。如美国谢伦伯格,T.R.著《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1956)的档案定义为“经鉴定值得永久保存以供查考和研究之用,业已藏入或者业已选出准备藏入某一档案机构的任何公私机构的文件”。③以“信息”或“信息资料”、“信息载体”为属概念。如认为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贮存备查的有序的信息载体。以“文件”为属概念的档案定义在国际范围内比较通行,从“信息”角度研究档案定义的趋势近年来有所发展。1987年《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一条款并非一般的档案定义,而是明确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限定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但它揭示了档案的本质属性,具备档案定义的基本要素,富有档案定义的理论意义,因而在中国以此为基础进行表述的档案定义较为通用。
特点和范围 ①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历史记录。文件被使用和办理完毕之后,一部分随着记述、办事等现行功能的结束,失去其社会价值而被淘汰;另一部分由于对日后仍有查考价值,则被选择保存下来成为档案。因此,档案与文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 档案是文件的归宿和精华。这也决定了档案的本质属性及与其他文献资料的不同。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不是事后编写的材料,档案以其记录性和原始性集于一体的特点区别于一般的历史遗物。②档案是各种机关、 组织和个人在其特定的社会活动中积累而成的文件组合体。其产生与存在,始终渊源于专门的形成单位及其职能活动,并由此构成档案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一定向积累性和历史联系性的特点,使得档案存在和运动的形态与其他资料有所不同,它要求尊重档案来源与内容等方面固有的联系,维护档案文件体系的历史面貌,才能有效地发挥档案信息系统特有的作用。③由于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物,而非复制品,故更具可靠性,并多具有单一性和稀有性。档案以其原始和孤本而珍贵的特点区别于其他出版物,其保护和利用也有特殊的要求。④档案的种类和形式丰富多彩,范围广泛(见档案分类)。一些历史悠久、性质或载体比较特殊的档案,往往与文物、图书资料等有一定的转化关系或部分重合关系,即具有双重性或几重性。因此,在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均有所收藏。有的国家对此有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 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