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强制猥亵男人,算不算犯罪?
这两天看了一期节目,正好有有一期说到了这件事!女子猥亵男子是算犯罪的,具体“量刑”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当我看到这样的“案列”还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竟然会出现三个已经三十多岁的女子***同猥亵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少年,甚至还导致了少年休克晕厥,最后还落下了“残疾”。
我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个猥亵一词竟然会出现在女性身上,可真的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可这件事它的确是存在的,下面我来简单叙述这件事的案例表述与分析。
这件事发生的时间比较早,也怪这个少年倒霉,如果这件事在推迟几年的话这个“猥亵罪”就可以成立了,而当时却只能对这三个女子定以故意伤害罪,这其中的区别也还是挺大的。
这小伙子也不知道怎么就认识了一个大他十几岁的女子张某,让我有些咂舌的是小伙子与张某还是男女朋友关系?这年龄差距也太大了点吧!
根据案例描述这小伙子也只有十六岁而已,这个年纪最多也就高一、或者高二,他是怎么认识一个社会上的女子呢?
但无论如何这小伙子的确是认识了张某,就在2007年11月24日这一天,这小伙子的女朋友张某突然叫他去县城吃饭,这个女朋友有约怎么可能不去呢?
吃吃饭、培养一下感情嘛!不过我觉得小伙子才十六岁,这个年纪也刚刚进入青春期不久,对什么事情都是懵懵懂懂的,他之所以会有这个女朋友“张某”,我估计还是“金钱”的关系引导。
因为案例中不止一次说张某以及她的两个朋友“家境富裕”,且家里都是经商的,而且这三人并非都是离异,她们的另外一个身份都是“阔太太”,这个说法也就证明了不差钱。
这个小伙子我估计起初就是被“金钱”引上了贼船,他小伙子没想到的是他的女友张某已经把他推荐给了她的两位朋友赵某与孙某。
小伙子也应约到场,只不过吃饭的地方除了他所谓的女朋友之外还多了两人,这两人就是孙某与赵某。
酒菜上齐,小伙子可能饮料喝得有点多,这期间去了一次厕所,但我估计这应该也是他女朋友张某已经预先安排好了的,小伙子不知道的是在自己去上厕所后,他的酒水被三人下了“药物”,让他一步步成为猎物。
而这三个女子就如同猎人一样,这吃饭就是下的陷阱,而她们正眼看着猎物进入陷阱中。
随便找一个理由让小伙子喝了“与众不同”的酒水之后,三个女子可能还担心小伙子年轻气盛,为了防止意外,于是三人紧接着又叫了许多的酒,这几人一人一句之下小伙子也喝了不少。
之后那是“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三个女子觉得该进行下一步计划了。
借着小伙子也在微醺状态,其中一个女子孙某提议让小伙子与她们“打牌”助兴娱乐。
小伙子一听连忙表示自己是一个“穷小子”,这“打牌”可是没钱给她们的。
孙某一听那能够放过这个好机会,这可是让小伙子离开饭店去她们已经准备好的陷阱的第二步机会呢!如果小伙子不答应,这可没办法主动进行下一步计划呢!
当即这孙某就表示,你赢了我们依照规矩给你钱,但如果你输了你就得答应我们的“要求”且不得反悔。
根据案例交代,这三个女子的确是不缺钱,少年一听还有这好事?当即就答应了。
这不仅还有钱拿,甚至还不用给钱,至三个女子提出的要求被他主动过滤掉了,他那是也应该明白,毕竟他之前可是已经有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友张某。
这少年之前就被三个女子下了“药物”,之后又被灌了不少的酒,就算是年轻气盛,这个时候也是迷迷糊糊的了,被三个女子有心算无心的情况下想要赢基本上不可能。
三个女子带着小伙子去了哪里可能他自己都不清楚了,输掉后小伙子就答应了三个女子的要求。
本来之前这三个女子就给小伙子下了“药物”,后来为了防止万一又灌了不少的酒,这小伙子在被三个女子猥亵时突然休克晕厥过去,虽然后来小伙子被送到了医院,但这小伙子也因此落下了“残疾”。
如果没有奇迹发生的情况下,这小伙子算是失去了生育能力了,这不得不说有些惋惜。
后来小伙子的家人也报了案,三个女子对自己所放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但我们现在需要了解这个案子发生的时间,那年是2007年,虽然小伙子的事情很惋惜,但对这三个女子并没有直接定罪,如果猥亵罪来算也没办法。
当时对猥亵罪的定论是“妇女、儿童”,并没有有关于男性的条款,小伙子的情况只能与这三个女子进行私下调解,赔偿是最好的结果。
根据这个案列来说,小伙子的情况的确是很“特殊”,但确实没办法对三个女子以猥亵罪定论。
不过这件事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如果小伙子家人不接受私下调解,那么就算没办法对这三个女子进行猥亵罪定位,那么也是可以根据“故意伤害罪”来定位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三个女子的确已经犯了“
故意伤害罪”。
小伙子虽然没有死亡、重伤,但他的身体的确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这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标准。
如果小伙子家人以这个对三个女子进行起诉,那么这三个女子的“伤害罪”情况会成立的。
这只是其一。
现在《刑法》关于猥亵罪的定义已经修改,也就是被定义为“强制猥亵罪”的基本规定。
之前这个只是针对于妇女、儿童,自从被修改之后不在有性别区分。
只要存在“强制猥亵罪”上的定义与规定,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老还是少,都可以被定义为“强制猥亵罪”。
以上案例是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三个女子只满足其中的“故意伤害罪”。
但在《刑法》修改之后,这三个女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而且还是其中情节比较严重情况。
如果小伙子的医疗结果被定义为“终生没办法恢复”,那根据《人体重伤标准》来看,小伙子是身体直接永久性损伤,这种情况至少也是“二级伤残”。
那么这三个女子就背上了“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罪”两个罪名,处罚力度根据《刑法》来定位其结果。
根据以上例子来看,女子猥亵男子是可以被定罪的,这当然算犯罪,这并非只针对某一个群体,而是对所有人都适用。
所以!不要试图挑战法律,法律法规是越来越健全的,挑战法律的结果是你不能承受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作为一个公民遵纪守法是我们应该时刻谨记在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企图以“性别差异”蒙混过关,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