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使用的法律体系跟欧陆法系有什么区别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和国(除香港特区外)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法系。

现在,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们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即以法、德为主的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以及一些亚洲国家被统统归入大陆法系这一法系之中。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