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法律分析: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然后进行事故现场处理。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