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希特勒要屠杀犹太人?

犹太人被德国人迫害了一千多年。

犹太民族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民族,大概也是人类历史上命运最悲惨的一个民族。世人知道二战时希特勒屠杀600万犹太人,但很少人知道在此之前犹太人已被迫害了一千多年,对他们的屠杀已不知有多少次。

复国是他们在绝望中最后的自救之道。犹太人是在公元2世纪被罗马帝国大屠杀150万人亡国后被驱逐出巴勒斯坦,开始流散在欧洲各国。

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本是同源宗教,三教都崇拜同一个上帝。但自中世纪开始,在漫长的一千多年间,犹太人被欧洲基督教社会视为异教徒和杀基督者而遭到歧视、隔离,一波又一波的反犹浪潮以及一次又一次的大屠杀。

当时的犹太人等同贱民,被视为“道德上的麻疯病患者”,不得与基督教徒混杂,被强迫集中在犹太人贫民区“隔都”(ghetto)实行圈禁,有的国家甚至规定犹太人外出必须配戴醒目的黄色标章加以羞辱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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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族民或者说人民团结在一起,就需要一个敌人,大敌当前,最好动员。犹太人就成了团结德意志人民的黏合剂,很快也成了经济资源。

1936年希特勒颁布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种族法》,它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和选举权,是将德国种族问题推向“最终解决”的法律步骤,因而被历史学家称为“欧洲有史以来最血腥的法律工具”。

划分犹太人的标准并非来自人种学和遗传学,这样太繁杂,会引起太多的争议,而是以祖孙四代人登记在案的宗教信仰为标准。这样就出现了完全犹太人,半个犹太人,四分之一个犹太人的概念。

哪些人的婚姻是混合婚姻或特许混合婚姻,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于是便出现了不论出身论种族的“自动化分类过程”。

纳粹声称要建立“真正的人民国家”,上台后所颁布的第一批法律就是确保债务人的权利而限制债权人的权利,目的是“遏止人民的贫困化”;1938年更是以法律的名义废除成千上万的债务。“恶意的债权人”有时被当作“德国人民的败类”而予以严惩。

那时被称为“我们的人民总理”的希特勒曾有言:“如果她最贫困的人民是她最忠诚的人民,德国将是最强大的。”戈林也放言:“房屋的所有者如果冷酷地和毫无顾忌地让贫困的人民无家可归,那么他们在这样做的同时也将失去国家的保护。”

纳粹党各省部头目反对官僚作风,声称要贴近人民大众,要求公务员“既要不辞劳苦,又要不怕牺牲自我利益,从而才能够公正地实现社会福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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