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假设是指零假设

无罪推定

,又称为无罪类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其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1764年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由意大利贝拉利亚提出,到现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并不相同,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内涵大同小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虽未直接写明“无罪推定”,但明确反映了其基本精神,且明确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即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定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被追诉的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

一、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

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无罪推定”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而言的。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二者是不同社会形态下一对相对的概念,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相应进步,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

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如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存在,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罪口供是最有价值的证据之一,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无须公开,司法和行政不分,控诉和审判不分等等。上述现象归纳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该推定其无罪。具体体现在:(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了将其视为“有罪者”或“罪犯”;(二)疑罪从无;(三)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检方的权力行使。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137、140条明确规定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若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刑讯逼供现象更加屡禁不止。

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及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应被拷问或逼供,若其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而且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得认定其有罪。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世界司法实践历史中,无罪推定原则虽未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中,但其在各国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时都会有所体现。例如,1994年的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曾在美国轰动一时,当时的审理也是一波三折,但是因检方取证过程存在失误,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无罪获释。该案也因此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至今仍是法学界学习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主要体现的是美国刑事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要求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才有效,也就是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必须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其正是无罪推定原则中控方举证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的集中体现,所以超越合理怀疑标准是无罪推定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近些年不断有过去的案件被平冤昭雪,比如“郑州大学杨波涛案”、“河南赵作海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等,这些案件多是证据不足、刑讯逼供的案件,虽然最后真相大白,但是迟到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我们从中能够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重要性。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在确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前应视为无罪,是对其无罪状态的确认,而第12条的规定对有罪或者无罪这样的确定回答有逃避的嫌疑。我国没有完全明确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非法证据的摒弃和消除方面的立法亟需完善。

这也体现了法治社会上“宁错放一人,也不能错杀一人”。

司法是国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源头,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当前法治社会倡导的“宁错放一人,也不错杀一人”原则,其对实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尽快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在司法上应彻底贯彻,这对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参见:

1.杨雄,《杨雄讲刑诉之精讲》,五洲传媒出版社。

2.李俊律师的博客,《辛普森案件判决——“无罪推定”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