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多少小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八小时就要按照加班计算,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一般是按基本工资而不是全额工资为基数算的。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相应的倍数计算的。而如果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工资有约定,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去确定加班工资,即此时加班工资不一定按基本工资计算,而按照约定的计算。若没有约定,则加班工资通常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至少也是基本工资计算。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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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