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法律分析: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