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谈从哪些方面加强教育法制监督
联系实际谈谈从哪些方面加强教育法制监督
略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戴国明本文深刻分析了我国近十年加速教育立法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及国际的动因;阐述了我国教育立法所独具的突出特点;从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观点和现实国情出发,认为要实现依法治教,必须强化人们的现代教育法律意识。作者:戴国明,河南大学教育系教授,开封市475001一中华人民***和国诞生至今的将近半个世纪里,教育法制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不同寻常的历史进程。如果对这一进程略加考察,就会发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真正起动是从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还没有颁布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即是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也多为暂行、试行、草案,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实际指导教育活动的是教育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虽然1980年2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法律,其实这是早在1964年由学位、学衔和研究生条例起草小组就起草的《中华人民***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稿未及颁布,因“文化大革命”而夭折。
教育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问题的解决在相当程度上诉诸于法律调节领域。简而言之,教育立法、执法与司法成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法律法规、拨款、规划、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实行间接管理。然而实践证明,我国教育要走上法制化,只有立法、执法、司法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监督。执法监督是权力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地实施,推动依法行政,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执法监督的主体,这是宪法赋予的职权。 思考之一,执法监督是教育法制化的保障。执法监督能最大限度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执法监督是保证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有效地实施,将教育立法宗旨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的行政行为,从而有力地推动教育法制化进程。列:80年代末,上海曾通过地方人大的监督纠正了三起违反《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律的创制和形成过程,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的基础。教育领域的有法可依,要求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各种教育法律,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从而使国家的教育活动有所遵循。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进行规范化运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教育法制化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教育立法在国家的立法大潮中应运而生,并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继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出台之后,(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批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说明了国家对各类教育活动正从法律上逐步进行分类,从范围上逐步明确了教育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初步形成了教育领域的法律框架,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开始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些法律的实施,对调动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潜能,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多想办法,多办实事,促进教育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加强教育法制监督的几个方面
一、要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依法办事。
二、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和社会氛围。
三、要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良好条件。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要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该决议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