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存爆炸物达千斤以上依据法律应如何判定及处罚? (注:爆炸物来源合法)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公安机关通常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予以立案侦查。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可见,刑法中的“非法储存”爆炸物是有特定含义的,不是任何私自存放爆炸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看,公民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特征,更近似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毫无疑问,爆炸物较枪支、弹药有更大的杀伤力,一旦落在极端仇视社会的不法分子手中,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大量不稳定因素存在,恶性暴力犯罪有增无减,爆炸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后果往往极其严重。如2001年石家庄的靳如超就是用非法购买的炸药实施了爆炸犯罪行为,致使100多名无辜群众被夺去生命。另外,与枪支、弹药相比,爆炸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更难控制。一是爆炸物的制造相对容易;二是由于矿山、隧道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大量爆炸物,爆炸物的控制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加强对爆炸物的控制和监管,从各个环节控制爆炸物的使用和流向。

遗憾的是,目前刑法仅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性等物品进入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危及公***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造成对一些涉及以爆炸物危害社会的行为无法处理,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鉴于此,笔者建议及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禁个人或单位非法持有爆炸物,防止爆炸物流向社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制造骇人的犯罪事件。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