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征信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享的平台。

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直到2012年以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服务可以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促进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社会环境,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草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草案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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