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

法律分析:委托人与律师交谈禁忌: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 有些人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禁忌二 、和律师讨价还价 聪明的当事人不会纠结于律师的报价。有操守的律师,他的服务一定能够匹配其报价。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最理想的服务状态,而不浪费大量精力去讨价还价。 禁忌三、轻信律师的承诺、保证 实务当中,有部分当事人在初次与律师打交道时,就要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这是极其可笑的。 禁忌四、熟人介绍的律师并非可靠 有部分律师和介绍人沆瀣一气,律师给予一定提成的介绍费,介绍人负责介绍案件。 所以,清醒的当事人应该去全面考察律师的个人执业经历、执业专长,而非轻信熟人的介绍或鼓动,要有自己的客观标准和评判尺度。 禁忌五、付费后试图控制律师 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之后,应当对自己的律师充满信任,并树立以律师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一切听从专业人士的指导。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有自己的建议或看法可以和律师交流。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