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有间a 公司多支付了一笔钱给另外一间b 公司,事隔半年,a公司查帐知道多支付了一笔钱给b 公司……
a公司多支付了款项给了b公司,对于b公司来说,这个款项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返还的。
案例的关键在于当b公司注销后,确定是谁承担返还的这个责任。
b公司注销后,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能再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这个时候,即使起诉b公司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
b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其股东会向工商局提供一份承诺,承诺在公司清算后,若有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应当由股东继续承担责任。a公司可以先向工商局取得相应的清算资料作为证据,然后以b公司的各个股东为被告,起诉要求他们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