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战的有关宣战的法律公约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缔结后,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因而,如果一国发动侵略战争或非法使用武力,则不论宣战与否,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依据这些规定,宣战不再是判定战争合法与否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认为宣战已经毫无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内,都对德日等轴心国宣战。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宣战权限作了具体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67条18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