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1、名誉权。对公民来说,名誉意味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2、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3、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权是公民对永久居住地选择的权利,是公民有权决定是否进入和永久居住某地并因此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地域性社会保障的权利。

4、出入境自由和获得、保留国籍权。出入境自由和获得、保留国籍权是指公民依自愿原则可出境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娱乐等,并且不得因非正当事由而被剥夺回国、保留国籍的权利和进行非法惩处。

5、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指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6、通信自由和秘密。通信自由和秘密是公民表达自由的延伸,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阻止公民的这项权利,不得私拆、毁弃、偷看他人的信件和信息,也不得阻止、妨碍信息交流、获取和接受。

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由上可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体系应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迁徙自由权,出入境自由和获得、保留国籍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