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实行群治群防,维护治安秩序,防止违法犯罪;

(三)深化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五)做好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减少民间纠纷;

(六)提高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的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重新犯罪。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和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第六条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市)和县辖区、乡(镇),市辖区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下,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对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五)对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系统、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

(七)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做好工作。其责任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思想教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

(五)配合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员的管理;

(七)调解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纠纷;

(八)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

(一)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民公约,开展对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二)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特、防破坏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四)调解民间纠纷;

(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六)加强对本村、段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员的管理;

(七)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八)组织居民、村民参加治安联防;

(九)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