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有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刑法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规定,和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同时在专利法中对保护个人专利进行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生效)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经历三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比较全面地保护了商标。
《中华人民***和国专利法》经历三次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最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均在司法层面对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等做出了法治保护。《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对计算机软件及先相关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进行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促进知识产权向社会生产方面的转化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补充性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范了民事侵权的类型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网上开店正式开始进入“实名制”时代。
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其他具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特点
(一)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本质特点。
2、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态、液态、气态等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3、作为财产所有权管理对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
(二)创造性
1、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先行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2、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识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对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是不同的。
3、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著作保护的作品次之,商标法对商标没有提创造性的要求,但商标的设计和选取也是创造性的体现,商业秘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三)公开性
1、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2、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对象大多表现了公开性特征。
(四)可复制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是因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
2、智力成果只有可复制、才能被广泛地传播,才能推动人类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也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其劳动价值。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的法律还是非常全面的, 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打法大法当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所以不管侵权人在那一方面的领域当中,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