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院落空地有补偿吗

一、有补偿。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三、类似判决书

(2019)辽行终432号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空院、院落,有补偿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空地面积远远大于房屋及地上物所占土地面积时,则需单独给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虽然1990年发布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但该条款所用立法用语为“可以",即并未禁止政府给予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中***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