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为什么会有法律
法律的起源:人类学、社会学的一种分析思路*
原始社会究竟有无法律,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法律学的研究者。在中国法学界,围绕法律的起源曾有过激烈的争论,至今没有明确定论。由于某些原因,我国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国家制定法来进行,法是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制定法律,原始社会无法等等,这些观点已被我国法学界奉为不易之正宗,写进了教科书, 传授给学生。
笔者基于以下几点考虑,认为在原始社会存在法。
其一,法律的产生、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孕育、演化过程,不能以国家作为法产生的“分水岭”进行简单的一刀两断,在国家产生前,已孕育着法的胚胎,国家的出现,更多地是为法提供了强制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成为一种有文字记录的更加理性的机制;
其二,“凡社会该有其法”,任何社会都必须有自己的规范,都有广泛意义上的法。法是与人类社会机体相联系的用以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机制,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着这种机制,而且都需要这种机制。在国家产生前,禁忌、习惯或习惯法就是这种机制的表现形式,充当了原始社会的法,因而,我们不能用现存的、成熟意义上的法观念和法律形态去衡量、尺度原始社会的法;若如此,当然只能得出原始社会无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