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是指( )。
中华人民***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核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核材料,是指:(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一、处理核废料的流程:
1、冰冻处理:将核废料放入钨球中,再放在较为稳定的冰川上。
2、埋入深海:将核废料装入潜艇运至深海放入,使之沉淀衰变。
3、太空处理:用火箭携带核废料,送至太空后散出。
二、核废料的管理原则是:
1、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废料产生并开展回收利用。
2、对已产生的核废料分类收集,分别贮存和处理。
3、尽量减少容积以节约运输、贮存和处理的费用。
4、向环境稀释排放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
5、以稳定的固化体形式贮存,以减少放射性核素迁移扩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核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第十三条 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