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 人。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 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