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如何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主观:

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