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方法缺点说法正确的是

对于法律方法缺点说法正确的是,如下:

法律有滞后性。总是社会发展出现新的事物、问题后,才会有相应立法。制订法律时,无法完全预见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以经常会有合法但不合情、不合理,或者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情。

扩展资料:

方法有各式各样的,关于一个方法能不能长期使用,在于他的完善性,这就看它的优缺点了。方法的缺点在于它可能存在一些限制与局限。

1.依赖数据的质量与数量

方法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使用的数据的质量与数量。如果数据质量较低,或者数据量不足,则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可能无法得到保证。此时往往需要通过数据清洗、增强等手段来提高数据质量、数量。此外,如果新的数据出现了领域漂移等问题,也会影响方法的效果。

2.存在局限性

方法的运用通常是基于一定的假设或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局限性。例如,一些方法只适用于线性问题,无法应用于非线性问题;一些方法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数据,无法广泛适用等。因此,在使用方法时需要对其范围、适用条件有充分的了解与把握。

3.可解释性较差

有些方法具有很强的预测能力,但是其模型结构可能较为复杂,难以解释其内在机制,从而无法提供更深入的理解与指导。此时,可以通过模型简化等手段来提升可解释性,或者采用其他可解释性较强的方法。

4.可能存在倾向性

一些方法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会存在特定的倾向性,例如针对某些数据具有更好的预测能力,而对其他数据的效果不佳。此时需要通过合理设计实验、选择样本来减少倾向性的影响。

5.需要调参

许多方法需要进行超参数的调整和优化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超参数数量较多,而每个超参数的取值都可能影响方法的表现,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进行调参。此外,不同任务的最佳超参数设置可能不同,需要针对具体任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