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怎么处理扣押的物品?
被海关扣押的物品将在海关做出处罚决定后,进行没收或者罚款,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1、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
2、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扩展资料法律修订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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