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用文书

法律文书范围比司法文书的内涵与外延要更广泛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司法文书是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司法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大多数司法文书都具有一点“专业类公文”的性质

广义上的司法文书外延也可能扩展到诉讼类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等

个人认为这两个表述在实务中区分的意义不大

另外还有一个表述叫做“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专指司法文书中涉及诉讼环节形成的一些法律文书。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各类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案情,根据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要求或答辩的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