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森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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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森林违法行为的概念
森林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 法规的规定,侵害森林资源或者森林管理秩序,依照森林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森林法规定以外的涉林违法行为,如放火毁林、盗窃或毁坏林区生产设施、盗猎野生动物等行为,依照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二)森林违法行为的种类
1.盗伐、滥伐林木
(1)盗伐林木行为
①盗伐林木的行为种类
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下列行为:
a.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b.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
c.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d.违反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②盗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滥伐林木行为
①滥伐林木的行为种类
a.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b.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②擅自砍伐权属不清林木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追究法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论。
③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a.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c.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滥发林业许可证件
(1)主体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
①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②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3)法律责任
①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买卖、伪造林业许可证件
(1)买卖林业许可证件的行为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林业许可证件的行为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收购被盗伐、滥伐林木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林地活动毁坏林木
(1)开垦、开采活动
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砂、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砍柴、放牧活动
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3)代为补种的情形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未完成更新造林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8.林管人员职务违法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