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的制定。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拟订本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核查各区、县(市)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考核、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公布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全市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协调较大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规范;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对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和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与使用。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负责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
(十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指导和协调区、县(市)及市本级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