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书中说确定一下事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